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高教会〔2024〕38号
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省级教学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建设管理的通知》(苏教办函〔2024〕8号)和《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为加强学会建设、厚植会员基础、凝聚行业力量、提升发展动能,学会在《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经征求广泛意见后,制定了《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2024年8月8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会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切实增强会员荣誉感,充分发挥会员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包括学校、研究机构)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凡有志于高等教育研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热心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和管理会员。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会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厚植教育情怀,牢记教育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关心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高教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六条 单位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二)单位会员包括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教育类智库、热心高等教育事业的企业单位等。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高等院校、与高等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本会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布会员名单。
第八条 境外教育工作者申请学会会员,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会秘书处按流程审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利用本会出版发行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著作和调研报告,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为本会的良性运行机制献计献策,并提供可能的支持;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
(一)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经我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匿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为500元/年。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二)单位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和企业理事单位,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0.5万元/年。会费按年交纳。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监事会会议裁决。如有必要,常务理事会可责成秘书处组织专门小组调查,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费用于符合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员服务、人员经费和办公成本等,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会等会议;
(二)开展相关交流、评审、课题和调研等工作;
(三)相关办公、人员、工作经费;
(四)学会分支机构为会员提供指导与服务的相关经费。
第十六条 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并按照学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监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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