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教育网

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Network

主办: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协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学院
当前位置:首页高教信息高教时空正文

胡建华—《大学设置基准》与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兼论2022年《大学设置基准》新修订

来源:高等教育研究发布:2023-07-20 10:38分享:

作者简介:胡建华(1955-),男,江苏新沂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院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教育学)博士,从事高等教育理论、比较高等教育研究。

摘要:1956年,日本政府依照《学校教育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制定了《大学设置基准》,将其列入法令序列。《大学设置基准》为大学的设立制定了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条件,成为日本大学申请开办和质量保障的基本依据。政府依据《大学设置基准》审定新设大学,大学在办学过程中自主进行自我评价,第三方认证评价机构定期对大学办学质量开展认证评价,由此构成了多主体协同共振的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2022年日本政府依据“实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和“实现面向社会开放的质量保障”的基本方针,再次修订《大学设置基准》,为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指出了新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日本《大学设置基准》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相继进入大众化、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质量成为社会、政府、高校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社会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主要是因为高等教育人口日益庞大,高等教育质量高低关乎众多受益者的权益。政府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主要是因为高等学校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其质量如何关乎国家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高校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主要是因为培养的人才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高校的社会声誉、资源获取乃至生存发展。因此,政府不断出台有关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政策,高校采取多种措施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社会组建诸多中介机构评价、监督高等教育质量,形成了一个多向联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络。各个国家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由于高等教育历史传统、发展环境、体制制度不同存在着不少差异,比较分析不同体制制度下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与异同,既可以丰富有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理论研究,又可以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实践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视角和借鉴。



一、《大学设置基准》之于日本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意义


日本是近代高等教育的后发国家,1877年第一所近代大学——东京大学的成立开启了日本近代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二战之后,以美国高等教育制度和大学模式为蓝本,日本实施了历史上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刻的高等教育改革,建立了新的高等教育制度。为了体现民主化的改革理念,二战前的双轨、多层级高等教育机构合并、改组为“新制大学”(四年制的本科大学)。至1952年,战前的507所旧制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师范学校等)组成了226所新制大学。1在新制大学的组建过程中,如何保障大学的水准与质量是当时日本高等教育界面临的一个紧要课题。二战前,日本政府对大学的设立、运行握有相当大的管辖权。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显然不符合战后的高等教育改革理念。战后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中关于大学设立及管理运行的主要观点是:“①在大学设立认可制度中排除行政官僚的统制或使其流于形式;②由专家制定大学基准;③依靠大学自主努力和群体约束保障与提高大学水平。”2在改革理念的指导下,以美国大学认证机构为蓝本、46所大学为团体会员的“大学基准协会”于1947年成立。大学基准协会以“依靠会员单位自主努力和相互支持,提升日本大学的质量为目的”3,制订了《大学基准》,依据《大学基准》开展会员资格审查等认证活动,在战后的大学改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大学设置基准》法令化

  成立民间机构对大学实施认证,这在日本近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上是第一次,“尽管大学基准协会与加入其中的大学具有很高的期待,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其最终未能扎根于日本的‘土壤’”4,成为大学办学水平的主要保障方式。19561022日,文部省依照《学校教育法》的有关条文规定颁布《大学设置基准》,并将其列入法令序列,实现了“《大学设置基准》的法令化”,在法律意义上确定了政府对于大学设置和保障大学办学水平所负有的权限与责任。《大学设置基准》共十二章四十六条,全面规定了大学设立与办学的基本要求和条件。12章的具体内容为:总则;学部;学科目制、讲座制及教师组织;教师资格;学生定额;课程;学分;教学;毕业条件及学位;校园、校舍等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杂则。从内容与性质来看,《大学设置基准》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明确了《大学设置基准》在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上的定位与制订的目的。《大学设置基准》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写道:“大学设置基准依据本省令制定。①本省令制定的大学基准是设立大学所必要的最低标准。②大学在办学过程中不应出现低于本设置基准的状况,应努力提高办学水平。”5

  其二,《大学设置基准》面向本科教育,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毕业条件等方面对大学实施本科教学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例如,《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开设的课程一般应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外语课程、保健体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四类。通识教育课程根据内容分为人文科学(哲学、伦理学、历史、文学、音乐、美术)、社会科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自然科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学)三个系列,各大学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每个系列至少3门以上,三个系列合计至少12门以上。又如,《大学设置基准》规定本科生须在学四年、取得124学分以上方能毕业。124个学分包括通识教育课程每个系列至少3门课9学分、合计至少9门课36学分,外语课程8学分,保健体育课程4学分,专业教育课程76学分。再如,《大学设置基准》规定教学方法包括讲授、实验、实习、练习、技能训练等。6

其三,为保障教育质量,《大学设置基准》对教师组织、教师资格、学生定额、校舍设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学设置基准》依据《学校教育法》规定学部是大学下设的教育与研究组织,学部内实行讲座制(或学科目制),讲座是大学中的基层教师组织,讲座成员一般包括教授、副教授和助教,教授为讲座的负责人。《大学设置基准》对教授、副教授、助教的任职资格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如:“作为教授,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①具有博士学位;②具有与博士学位获得者相当的研究业绩;③具有在大学任职教授的经历;④具有大学副教授的任职经历,教育和研究的业绩得到认可;⑤具有在旧制高等学校与旧制专门学校等任职教授5年以上的经历,教育和研究的业绩得到认可;⑥具有艺术、体育方面的特殊才能和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7
从上面对《大学设置基准》若干特点的概括可以看出,《大学设置基准》为大学的设立制定了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条件,成为日本新设大学申请开办和质量保障的基本依据。当然,《大学设置基准》对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制度发展的影响不仅于此。日本有学者认为:“大学设置基准不仅有整体上的烦琐规定,而且包含了战后大学制度质变的内容。依据这些法制化的规定,国家基准优位于大学自主,打开了加强文部省权力的大门。大学设置基准的法令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恢复了官僚体制对大学的统制,意味着战后大学制度的又一次改革。”8因此,《大学设置基准》公布并实施之后,大学及学术界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和修改条文的要求。例如,19662月国立大学协会发表的《关于改善大学设置基准的意见书》指出:“大学的教育教学方法与内容本应由各大学、学部充分发挥各自的特色。在大学及学部十分多样化的状态下,制定详细且划一的基准是不可能的,尤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基准是不合适的。如若修订《大学设置基准》,应简化条文内容,相关细节由各大学自主决定,促进各大学相互支持、自主充实教育教学内容、发挥各自特色。”9

 2.《大学设置基准》弹性化

  《大学设置基准》自产生以来,随着日本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其修订与完善一直在进行之中。而《大学设置基准》的法令地位使得其内容的变动影响广泛,左右着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走向。20世纪60年代是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发展以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为主要背景,表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数量的迅速增长,在1961年至1970年的十年间,日本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的总数由540所增加到921所,增加了70.6%;高等教育在校生数由76.4万人增加到171.4万人,增加了124.3%;高等教育入学率由11.8%提高到23.6%,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0二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60年代中后期遍及各大学的“学园纷争”促使日本政府、学界、社会进一步反思大学问题,许多大学提出了应对社会变化的改革方案。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0年《大学设置基准》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文部省在下发的《大学设置基准》修订通知中就修订目的作了如下的阐释:“本次修订旨在为各大学依据各自的教育理念有弹性地编制课程尤其是通识教育课程,对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设方法、毕业要求和大学学分计算等做出必要的调整修改。”11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去掉了原《大学设置基准》中关于通识教育课程三系列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门数的具体规定;将原《大学设置基准》中通识教育课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每个系列至少3门课9学分、合计至少9门课36学分的毕业要求规定简化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36学分;原《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课程的学分数统一制定,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则将课程学分数的制定权交由各大学。12 1970年的《大学设置基准》修订集中在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方面,修订的实质是通过简化条文规定给予大学在实施通识教育过程中更多的决定权,实现“《大学设置基准》的弹性化”。

3.《大学设置基准》大纲化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迎来了二战后又一次影响较为深刻的高等教育改革。改革的主要背景一是日本经济运行面临“泡沫”破灭的局面,给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社会诸多领域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二是全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时代的来临,质量问题成为政府、大学、社会关注的焦点,日本也同样如此。例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的有关调查表明,大学生的学习状况堪忧,上课出勤率不高,基本出勤的仅占被调查大学生总数的45.1%;对讲课内容理解程度不足50%的占被调查大学生总数的60%以上;被调查大学生每周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与自习)平均只有26.1小时。13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明确指出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我国以大学为中心的高等教育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我国国际作用的增大,社会、国民对于高等教育的期待与要求愈来愈高、愈来愈多样化。为了我国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和做出更多的国际贡献,不断推进承担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任务的大学的改革与充实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就大学教育和研究的高度化、个性化、多样化,组织运营的活性化,促进大学与社会的协同,推进大学国际化以及大学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与方法问题展开研究探讨。”14

  日本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意图又一次体现在《大学设置基准》的修订中。1991年《大学设置基准》的再修订启动了新的高等教育改革,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大学设置基准》的大纲化”和建立大学自我评价制度。所谓《大学设置基准》的大纲化,主要指减少条文,简化内容。例如,《大学设置基准》的条文由过去的十三章四十六条缩减为十章四十四条。又如,《大学设置基准》第二章的名称由原来的“学部”改为“教育、研究的基本组织”,与此相应,原条文中所列大学各学部的具体名称全部略去,这一改变为各大学自主设立内部学术组织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再如,关于大学课程设置的规定作了大幅简化,如前所述,原《大学设置基准》对大学设置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则将这些具体规定内容全部取消,代之以大学课程的编制方针。第十九条规定,“大学为了实现学校、学部及学科或课程的教育目标开设必要的课程,并使之体系化。在编制课程时,必须适当考虑到在向学生传授所在学部、专业的专门知识的同时,培养他们具有广泛且深厚的素养、综合的判断能力和丰富的个性”15。《大学设置基准》的大纲化从法律上为大学办学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促使大学办出特色、办出个性。

  建立大学自我评价制度是1991年《大学设置基准》修订的另一主要内容。日本政府的咨询机构大学审议会在《改善大学教育》报告中指出:“大学为了使教育与研究活动富有活力、提高质量、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地进行自我检查、努力改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大学自我检查与自我评价是大学评价的基础。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确立大学自我检查与自我评价体系。”16该报告还就大学自我评价的实施方法、实施体制、评价内容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与建议。以此为基础,新修订的《大学设置基准》将大学自我评价列入规定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提高教育与研究水平,实现办学目标和社会使命,大学必须就教育、研究状况实行自我检查与自我评价。为了开展自我检查与自我评价,大学应该制定相应的评价项目,建立适当的评价体制”17。《大学设置基准》将自我评价列入条款,标志着日本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以保障与提高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时代,大学自我评价的实施也为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基于《大学设置基准》构建的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日本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的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围绕着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度化、个性化、多样化以及大学组织治理、运营活性化等目标持续不断地推出新的举措与策略,影响了近30年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走向。譬如,在大学教学改革方面,1991年《大学设置基准》修订之后,有关大学课程设置、毕业条件、教学方法等规定的简化与大纲化为各大学自主制定课程体系、开展教学活动彻底“松了绑”,由此推动着日本大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二·二分段”的课程体系为“四年一贯”课程体系,更新通识教育理念及课程内容,组织教师发展机构及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各大学完善了有特点、有个性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体系。又如,在大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针对日本大学教师队伍“近亲繁殖”、缺乏活力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大学审议会指出:“提高大学教师的流动性是很有必要的,而导入大学教师任期制是提高大学教师流动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导入大学教师任期制将进一步促进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在提高教师自身能力和实现大学教育、研究的活性化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8在大学审议会报告的基础上,19976月《关于大学教师等的任期的法律》颁布,大学据此获得了法律意义上自主决定教师任职期限的权力。这一改革使得日本长期形成的事实上的大学教师 “终身雇佣制”发生了部分改变,教师人事制度具有了灵活、多样的新特性。再如,在大学组织治理、运营改革方面,2004年正式实施的“国立大学法人化”开启了日本国立大学发展新的一页,诚如日本学者天野郁夫所言:“法人化的实施,使日本国立大学迎来了其130余年历史发展上最大的变革期。”19“国立大学法人化”改变了国立大学的性质,“在国立大学法人法的规定之下,国立大学从迄今为止的国家行政组织的一部分转变为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20“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建立了新的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了大学校长领导下的“三会”(理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与研究评议会)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形成了政府与国立大学之间的新关系,政府运用阶段性的“目标——计划——实施-评价”机制对国立大学办学施加影响与控制。

  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另一场“重头戏”。1956年《大学设置基准》颁布之后,《学校教育法》规定政府依据《大学设置基准》,在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审查的基础上批准新设大学,因此可以说,政府通过把好“入口”关在一定程度上为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据统计,从1999年到2020年,日本开办大学的申请共有327件,其中278件获得批准,获批率为85.0%;开设大学内二级教育机构(学院、研究科等)的申请共有2688件,其中获得批准的是2534件,获批率为94.2%21获得批准的大学开办之后如何保障与提高质量呢?政府除了会检查大学是否达到设置申请时所制订的目标和计划之外,调动大学的积极性,建立与完善大学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因此,1991年的《大学设置基准》修订将建立大学自我评价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查显示,《大学设置基准》修订之后,日本各大学纷纷建立自我评价机构,开展自我评价活动。1994年实施自我评价的大学开始超过半数,1997年达83.7%,且有半数以上的大学实施过2次以上的自我评价。22

  严格大学设置准入制度、构建大学内部评价机制对于完整的现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来说还是不够的,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发展的潮流来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介入不可或缺,它是构成现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关于这一点,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2002年提交的《构建大学质量保障新体系》报告中有明确认识。该报告指出:“现行的设置认可制度对于大学质量保障来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在设置认可过程中需要审查申请大学的课程设置、教师组织、校舍设备等,这些是开展教育和研究活动的必要前提条件,但是仅靠这些条件对实际的教育活动实施保障是困难的。再者,自我评价是大学中教育与研究活动当事者的自身判断,从社会的视角来看,这种自我评价是否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客观性也是存疑的。”基于此,中央教育审议会认为必须引入与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考虑到社会对于推进第三方评价的强烈要求,大学负有在自我评价之基础上,接受具有更高透明度和客观性的认证评价机构的第三方评价,努力提高教育与研究质量的责任。虽然大学应该自觉接受第三方评价,但也有必要建立为提高教育与研究质量定期接受第三方评价的制度”。23在中央教育审议会报告的基础上,日本政府着手构建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的大学认证评价制度,并将其列入法律条文。2003年日本新修订的《学校教育法》对第三方的认证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据文部科学大臣所定,大学为提高教育与研究水平,对教育及研究、组织及运营、设施及设备(以下简称教育与研究等)的状况开展自我检查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在此基础上,大学的教育与研究等总体状况依据政令所规定的时间周期接受由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认证评价机构的认证评价”24。修订后的《学校教育法》还明确了认证评价的定义与内容,规定了文部科学大臣认定认证评价机构的标准以及认证评价机构的组织、运营等。依据《学校教育法》建立的日本第三方大学认证评价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定期接受第三方认证评价机构的评价是法律所规定的大学义务。第二,政府规定7年为一个周期,所有大学需在每一个周期内接受一次第三方认证评价。第三,由政府依法认定第三方认证评价机构的资格。2004年第三方大学认证评价制度确立,开始了对大学的认证评价。大学基准协会2004831日通过政府认定,成为第一个认证评价机构。目前日本经政府批准的主要认证评价机构有(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公益财团法人)日本高等教育评价机构、(一般财团法人)大学教育质量保证·评价中心、(一般财团法人)大学·短期大学基准协会等。在2004-2010年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中,接受上述机构认证评价的高校(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共1138所,其中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有1084所,需要二次评价的有51所,不合格的有3所。在2011-2017年的第二个评价周期中,接受认证评价的高校共1166所,其中评价结果为合格的1123所,需要二次评价的有29所,不合格的有14所。26如此,政府依据《大学设置基准》审定新设大学,大学在办学过程中自主进行自我评价,第三方认证评价机构定期对大学办学质量开展认证评价,在这样多主体的协同共振中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得以不断完善。




三、2022年《大学设置基准》修订及其

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影响


在经济增长、社会需求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下,日本高等教育几十年来保持着持续发展的态势。1963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5.5%,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1987年开始高等教育入学率稳定保持在50%以上,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2021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83.8%26高入学率所带来的高等教育入学者的大量增加以及入学者类型的多样化,给大学办学、质量保障等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变化和高等教育入学者不同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学生为中心”成为诸多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理念,日本也不例外。中央教育审议会在2018年的报告《面向2040年的高等教育大构想》中提出日本高等教育发展应向“学习者本位”转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专业性,而且需要拥有在思考力、判断力、俯瞰力、表现力之基础上宽广的素养和高度的公共性与伦理性,能够适应时代需要支持社会发展、理性地改造社会”。27为了培养这样的人才,大学必须实施让“每个人的可能性得到最大发展的教育”,从“应该教什么”向“应该学什么”转变。

  在“以学生为中心”理念的指导下,实现高等教育向“学习者本位”转变,需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制机制作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为此,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分科会在2020年专门成立了质量保障体系组会。自20207月至20223月,质量保障体系组会一共召开了14次会议,完成了《面向新时代充实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审议报告。该报告在分析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现状及其面对的问题之基础上,明确提出面向新时代充实与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方向,即“实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和“实现面向社会开放的质量保障”。朝向这“两个实现”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必须关注以下四个要点:一是确保客观性。“在质量保障体系中,为了使各大学能够富有创意地实施办学,有必要客观地确定其可能的范围和制约的事项,应构建一个学生、家长、社会等利益相关方易于理解、具有客观性的质量保障体系”。二是提高透明度。“为了使学习者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大学负起向社会说明教育和研究状况的责任,各大学有必要向外部公开更多的相关信息,便于学习者和社会查询”。三是确保先导性和先进性。“为了实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大学作为促进社会变革的知识与人才的集聚地,人们期待其不断做出具有先导性、先进性的努力。这种先导性、先进性的努力需要质量保障体系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四是保证严格性。“从保证学习者学习和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效性出发,在大学所负责任不足、规定标准未达的情况下应严格对待”。28审议报告以上述完善高等质量教育保障体系的方向、要点为指针,分别就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设置基准》及设置认可审查、第三方认证评价、大学自我评价与认证评价的信息公开等——的改革与制度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大学审议会关于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报告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文部科学省再次修订了《大学设置基准》,并于2022930日颁布。文部科学省在颁布通知中对修订的目的、意义等作了如下的说明:“基于《面向新时代充实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在质量保障体系中体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理念和构建信息公开、加强与社会联系的‘面向社会开放的质量保障’方针,从确保客观性、提高透明度、确保先导性和先进性、保证严格性的有关大学设置基准的修订建议出发,本次主要就教育与研究实施组织、基干教师、校舍设备、与教育和课程相关的特例制度等事项做了调整与修订。”29此次《大学设置基准》修订以实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为指导思想,将质量保障理念贯穿于从招生到毕业的大学教育全过程。在招生阶段,进一步明确大学入学的学力要求;在学习阶段,为了更好地实施有体系的教育,进一步明确课程结构、教学方法和学习成果的评价方法;在毕业阶段,进一步明确学生应该具备的资质和能力。30在上述指导思想与基本理念的指导下,2022年《大学设置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完善有利于质量保障的组织结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宏观层面,需要政府政策、社会支持、大学组织的协同合力;在中观与微观层面,需要大学内各种机构、各类成员的凝心聚力。尤其是在质量保障过程中协调教师组织与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合力十分必要。2022年《大学设置基准》在这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调整与规定。修订前的《大学设置基准》将“教师组织”与“事务管理组织”的有关规定安排在不同的章目里,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则将二者合一,代之以“教育与研究实施组织”之名。如第七条规定,“为了实现教育与研究的目标,各大学设立与其规模及授予学位种类和领域相适应、由必要的教师和事务管理人员组成的教育与研究实施组织。在教育与研究实施组织中,为了能组织化、有效地开展教育与研究活动,必须形成在恰当的作用分工前提下教师与事务管理人员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自责任所在”31。《大学设置基准》的这一规定并不是要求大学建立新的基层组织,而是在现有组织中加强教师与事务管理人员之间的协作,所谓“教(教师)职(职员)一体化”,重在形成“教职联动”的有效机制,这是大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要点所在。

  其二,加强教师发展(faculty development)与职员发展(staff development)的制度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不仅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组织体制、机制,而且更需要持续提升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教师、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师发展和职员(管理人员)发展受到许多国家大学的重视,日本也是如此。日本的大学一般都设有负责教师发展的机构,有组织地开展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发展与职员发展,2022年修订的《大学设置基准》将教师发展与职员发展的有关内容合并规定,明确要求各大学有组织地开展相关研修活动。如第十一条规定,“为了恰当有效地实施教育与研究活动,大学要为教师与事务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必要的知识与技能、提升能力和资质的研修机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为了充实面向学生的教育、教学,大学要有组织地进行有关改善教学内容与方法的研修和研究活动”32。有组织地开展研修活动是教师发展、职员发展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大学设置基准》的上述规定具有法令意义上的义务性,对促进大学重视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职员的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促进基于“学习者本位”的课程设置多样化与教学管理弹性化。如前所述,《大学设置基准》自颁布以来,随着社会变化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其修订与完善不断,修订与完善的主要趋向之一是标准规定的弹性化、大纲化,目的在于更好地调动大学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办出特色,办出个性。2022年的《大学设置基准》修订在“实现学习者本位的大学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同样以多样化、弹性化为主要内容与方向。譬如,修订前的《大学设置基准》规定一门课的授课时间一般为10-15周,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则规定在充分取得教育效果的前提下,一门课的授课时间可以是8周、10周、15周或各大学规定的恰当周数。又如,修订前的《大学设置基准》在规定1学分的标准一般为45教学课时之基础上,对不同性质课程(如讲授、讨论、实验、实习等)1学分的教学时数作了具体的说明;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保留了1学分教学时数的一般规定,取消了不同性质课程1学分教学时数的具体说明,代之以“1学分的教学时数可以在大约15-45之内,由各大学根据教学效果等自行决定”。再如,修订前的《大学设置基准》规定本科毕业的基本条件是在学四年以上、取得124学分以上,修订后的《大学设置基准》则将本科毕业的基本条件改为取得124学分以上,略去了学习年限。上述这些修订在为各大学设置多样化的课程和灵活地实施教学管理提供更广阔、自主空间的同时,也为体现“学生本位”、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自由度打开了通道。为了鼓励大学教育创新,2022年修订的《大学设置基准》还专门增加了第十四章,即“关于采取与改善教育、课程事项相关的先导性举措的特例”,其中明确规定,经文部科学省认可,大学可以不受《大学设置基准》有关条文的约束,自主开展具有先导性的教育与课程改革,并对改革的教育效果等进行自我评价。

  《大学设置基准》颁布至今已近70年,其在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大学设置基准》(在日本,设置基准已经形成系列,《大学设置基准》面向本科院校,还有《大学函授教育设置基准》、《专门职大学设置基准》、《研究生院设置基准》、《短期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等)不仅规范着大学的设立及办学行为,而且是政府影响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启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又成为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研究《大学设置基准》的制订与修订过程以及条文内容的变化,可以从一个侧面加深理解日本高等教育体系及大学办学的模式与特点,把握日本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走向。


参考文献:

1]海後宗臣,寺崎昌男戦後日本の教育改革(9):大学教育[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112.

2][4]天城勲,慶伊富長大学設置基準の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103121.

3]大学基准协会大学基準協会の概要[EB/OL. https://www.juaa.or.jp/outline/.

5][6][7]田畑茂二郎,山下肇,德永清,等大学問題総資料集Ⅰ·戦後の歴史と基本法規[M东京:有信堂,1970195197-199196.

8]细井克彦設置基準改訂と大学改革[M东京:株式会社つむぎ,1994177.

9][11][12]文部省新しい大学設置基準:一般教育[M东京:大日本印刷株式会社,1970137514-5.

10]文部科学省文部科学統計要覧(平成17年版)[M东京:国立印刷局,200522-2326-2738-39.

13][22]胡建华战后日本大学史[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237291.

14][16][18]文部省高等教育局大学審議会答申·報告総覧:高等教育の多様な発展を目指して[M东京: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199828978249.

15][17]高等教育研究会大学の多様な発展を目指して:設置基準の解説とQ&AM东京: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199222-2320.

19]天野郁夫.  国立大学·法人化の行方:自立と格差のはざまで[M东京:东信堂,2008127.

20]国立大学协会国立大学法人制度の適切な運用について(要請)[EB/OL. https://www.janu.jp/active/txt5/h15_7_18.html.

21][25]中央教育審議会大学分科会質保証システム部会基礎資料(令和2年7月)[EB/OL.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00704-mxt_koutou01-000008494_07.pdf.

23]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の質の保証に係る新たなシステムの構築について(答申)(平成1485日)[EB/OL. https://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0/toushin/020801.htm.

24]学校教育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EB/OL. https://warp.ndl.go.jp/info:ndljp/pid/11293659/www.mext.go.jp/component/b_menu/other/__icsFiles/afieldfile/2017/06/08/1237980_018.

26]文部科学省文部科学統計要覧·学校教育総括(令和4年版)[EB/OL. https://www.mext.go.jp/b_menu/toukei/002/002b/1417059_00007.htm.

27]中央教育审议会. 2040 年に向けた高等教育のグランドデザイン(答申)(概説)[EB/OL. https://www.mext.go.jp/component/b_menu/shingi/toushin/__icsFiles/afieldfile/2018/12/17/1411360_9_1_1.pdf.

28]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分科会质量保障体系组会新たな時代を見据えた質保証システムの改善·充実について(審議まとめ)[EB/OL.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20525-mxt_koutou01-000021600_0014.pdf.

29]文部科学省大学設置基準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等の公布について(通知)[EB/OL.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20930-mxt_daigakuc01-000025195_01.pdf.

30]文部科学省令和4年度大学設置基準等の改正について~学修者本位の大学教育の実現に向けて~[EB/OL.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20930-mxt_daigakuc01-000025195_0

5.pdf.

31][32]文部科学省大学設置基準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EB/OL. 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20930-mxt_daigakuc01-000025195_02.pdf.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5号(210024) || 联系电话:025-83300736 || 苏ICP备14027130号-1
主办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5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