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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2022年4月27日核准生效)

来源: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作者:秘书处发布:2022-04-28 11:11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Higher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HEAJP)。

第二条  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是由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全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江苏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法律,恪守学术道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探索规律,努力建设高水平新型智库;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合作强会、规范办会,为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2.开展高等教育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召开有关高等教育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3.进行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选,组织科研机构协作,推动群众性科学研究的开展;

4.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高等教育的书刊和资料;

5.管理和指导所属分支机构,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6.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7.承办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包括学校、研究机构)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凡有志于高等教育研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成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热心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4.维护本会的声誉;

5.在高教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推荐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在《江苏高等教育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有权优先利用本会出版发行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著作和调研报告,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4.积极为本会的良性运行机制献计献策,并提供可能的支持;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4.维护本会的声誉;

5.在高教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8.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工作,忠诚勤勉地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3.在高等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4.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2.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通过《江苏高等教育网》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日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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